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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3、场地面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4、安全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
5、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
6、人员配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艺术类高校同专业生师比标准执行。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目前,一些校外艺术教育机构将艺术考级、艺术高考作为艺术学习的主要目标,忽略了学生艺术素养的有效提升。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要摒弃功利性、技术化的培养理念,引导学生在美的体验中不断提升审美能力,向着全面培养艺术技能、艺术兴趣、艺术感受力、艺术理解力、艺术表达力、艺术创造力的方向转变。
艺术考级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学生艺术素养的评价提供客观依据。现行艺术考级教材通常侧重技能和作品的考查,未提供明确的评价标准。此外,艺术考级评委也缺乏相应的履职培训。以艺术院校为主体的考级单位要以艺术素养的全面发展为评价依据,不断改进考级内容和形式,并从考级理念、内容、评分标准等方面对评委进行系统培训。此外,艺术院校还应承担起培训校外艺术教师的任务,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校外艺术教育质量。
一是明确艺术考级评价标准。综合考虑既有考级规模、师资力量、学科结构、单位性质、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严格遴选艺术考级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协同其他考级单位研究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 二是建立校外艺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实现校外艺术教师持证上岗,保证师资质量; 三是完善校外艺术教育监管机制。强化对校外艺术教育机构的监管,将办学宗旨、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教学计划等纳入考核,并对师资质量、教学内容、收费标准、用户体验等进行动态的综合考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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