芊爸升学圈 热点 重磅!培训机构“营转非”需要填写捐资承诺书

重磅!培训机构“营转非”需要填写捐资承诺书

640-30

来源 |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
《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
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现就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立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实行双重管理。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摸清拟登记为非营利法人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提前做好预案,并在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等方面形成一致审查标准。
三、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各地民政部门可在我局制定的示范文本(见附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
四、对于《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附件1:
640-17
附件2:
640-18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640-12
长按扫码入家长群参与讨论

640-19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芊爸升学圈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ish188.com/2021/09/10/12105.html

作者: 芊爸

芊爸陪你升学。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hhyyy9@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